贵州省国资委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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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决策工作程序,促进议事决策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指导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成立中共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发〔20032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9号)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授权履行职责。

    三、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第二章  组织制度

 

 

    四、国资委主任主持省国资委行政工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持省国资委党委工作。班子成员协助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巡视员、副巡视员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某一专项工作或协助分管领导工作。

    六、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处室工作。

    七、主任、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主持国资委工作。主任、党委书记及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同时外出期间,指定一位班子成员主持国资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国资委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暨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管理党的关系的中央在黔企业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

    九、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列席人员根据内容确定。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省国资委重大问题;

    3.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等事项;

    4.研究决定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任免、调配、交流等事项;

    5.讨论通过上报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稿,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6.研究委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决定重要经费支出;

 7.研究省委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十、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法规和政策研究室主任列席。其他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1.贯彻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国资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3.讨论审议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规章;

    4.讨论审议国资委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5.研究决定监管企业和下级国资监管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6.研究监事会重要工作;

    7.研究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十一、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在充分准备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备齐与议题有关的上会材料,送办公室汇总。其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及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规范性文件,需提前3天送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单,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二、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组织协调;交流党委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其他工作事项。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十三、专题会议由分管委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组织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或备忘由主办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

    十四、工作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委主要领导主持,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位班子成员主持。委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出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近期工作动态,研究部署近期工作。工作例会备忘由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五、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在监管企业的贯彻落实意见;总结和部署监管企业阶段性工作;交流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十六、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暨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地)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请省领导、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各市(州、地)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工作部署,总结和部署全省国资监管工作,交流经验,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十七、国资委党委管理党的关系的中央在黔企业负责人联系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中央在黔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了解中央在黔企业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情况,安排部署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处室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组织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要提出会议计划,于每年年初送办公室统一汇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召开。

    十九、议事决策。国资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企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第四章  公文管理

 

 

    二十、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委纪委、委团工委、委办公室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文进行独立处理和对外行文。

    二十一、收文管理

    1.办件: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委领导阅批;其它办理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委领导阅批,承办处室按照分管委领导批示意见研究办理,办理结果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应送委主要领导审定。办理事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和处室的,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主办处室牵头负责。

    2.阅件:由办公室提出传阅建议,分送委领导和有关处室传阅。

    3.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分管委领导阅批或交由相关处室、企业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信访室负责对信访件的督办和归档。

    4.涉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处理。

    二十二、发文管理

    1.起草公文实行审核制度。在报送委领导签批前,拟稿处室负责人对公文的文字、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公文的文种、处理程序、是否需要行文等方面进行审核。

    2.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发布的规章、决定、公告、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重要发文,经分管委领导审阅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3.以国资委办公室、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的对外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委领导签发。

    4.呈报委主要领导的文件和材料,统一由办公室送签。

 

 

第五章  督促检查

 

 

    二十三、督促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能进行相关的工作督促检查。

    二十四、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上级机关要求贯彻执行并回复的事项;

    2.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研究办理的事项;

    3.国资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国资委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委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5.由我委承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6.涉及国资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7.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

    8.其它重要事项。

    二十五、列入督促检查的工作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承办处室按照时间要求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报告进展情况;国资委年度工作部署事项,各处室每半年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第六章  调研制度

 

 

    二十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制度。每年调研时间,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处室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少于2个半月。

    二十七、建立委领导联系点制度。每位委领导联系1-2个企业基层单位,对联系点的调研每年不低于2次。

    二十八、开展课题调研。实行年度课题调研计划制度,由法规政策研究室负责归口管理。由分管委领导牵头,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初提出调研课题方案,由法规和政策研究室汇总报委课题调研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日常工作调研。由处室提前一周提出调研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日常工作调研原则上不安排在节假日期间,调研用车等后勤保障事宜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三十、分管委领导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委主要领导指派。

    三十一、以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三十二、委主要领导需外出一周以上时,由办公室以国资委名义事先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委领导外出,事前需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需事先向分管委领导请示。

    三十三、国资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和授权采访制度。重要的新闻稿件须呈报分管委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定。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信息、接受采访,重要、敏感问题的口径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委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授权,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不得以国资委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和文章。在媒体和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须经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四、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或按组织程序提出。

    三十五、委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十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委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国资委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尽快办结;承办处室对企业的请示事项办理情况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形式反馈;违反规定的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扯皮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问题。

    三十八、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企业、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十、规则与委其他制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章   

 

 

    一、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决策工作程序,促进议事决策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指导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成立中共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发〔20032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9号)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授权履行职责。

    三、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第二章  组织制度

 

 

    四、国资委主任主持省国资委行政工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持省国资委党委工作。班子成员协助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巡视员、副巡视员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某一专项工作或协助分管领导工作。

    六、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处室工作。

    七、主任、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主持国资委工作。主任、党委书记及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同时外出期间,指定一位班子成员主持国资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国资委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暨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管理党的关系的中央在黔企业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

    九、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列席人员根据内容确定。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省国资委重大问题;

    3.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等事项;

    4.研究决定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任免、调配、交流等事项;

    5.讨论通过上报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稿,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6.研究委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决定重要经费支出;

 7.研究省委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十、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法规和政策研究室主任列席。其他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1.贯彻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国资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3.讨论审议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规章;

    4.讨论审议国资委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5.研究决定监管企业和下级国资监管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6.研究监事会重要工作;

    7.研究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8.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十一、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在充分准备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备齐与议题有关的上会材料,送办公室汇总。其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及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规范性文件,需提前3天送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单,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二、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组织协调;交流党委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其他工作事项。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十三、专题会议由分管委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组织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或备忘由主办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

    十四、工作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委主要领导主持,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位班子成员主持。委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出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近期工作动态,研究部署近期工作。工作例会备忘由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五、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在监管企业的贯彻落实意见;总结和部署监管企业阶段性工作;交流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十六、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暨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地)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请省领导、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各市(州、地)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工作部署,总结和部署全省国资监管工作,交流经验,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十七、国资委党委管理党的关系的中央在黔企业负责人联系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范围为: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中央在黔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了解中央在黔企业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情况,安排部署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处室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组织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要提出会议计划,于每年年初送办公室统一汇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召开。

    十九、议事决策。国资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企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第四章  公文管理

 

 

    二十、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委纪委、委团工委、委办公室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文进行独立处理和对外行文。

    二十一、收文管理

    1.办件: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委领导阅批;其它办理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委领导阅批,承办处室按照分管委领导批示意见研究办理,办理结果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应送委主要领导审定。办理事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和处室的,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主办处室牵头负责。

    2.阅件:由办公室提出传阅建议,分送委领导和有关处室传阅。

    3.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分管委领导阅批或交由相关处室、企业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信访室负责对信访件的督办和归档。

    4.涉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处理。

    二十二、发文管理

    1.起草公文实行审核制度。在报送委领导签批前,拟稿处室负责人对公文的文字、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公文的文种、处理程序、是否需要行文等方面进行审核。

    2.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发布的规章、决定、公告、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重要发文,经分管委领导审阅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3.以国资委办公室、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的对外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委领导签发。

    4.呈报委主要领导的文件和材料,统一由办公室送签。

 

 

第五章  督促检查

 

 

    二十三、督促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能进行相关的工作督促检查。

    二十四、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上级机关要求贯彻执行并回复的事项;

    2.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研究办理的事项;

    3.国资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国资委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委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5.由我委承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6.涉及国资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7.重要信访件办理情况

    8.其它重要事项。

    二十五、列入督促检查的工作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承办处室按照时间要求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报告进展情况;国资委年度工作部署事项,各处室每半年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第六章  调研制度

 

 

    二十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制度。每年调研时间,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处室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少于2个半月。

    二十七、建立委领导联系点制度。每位委领导联系1-2个企业基层单位,对联系点的调研每年不低于2次。

    二十八、开展课题调研。实行年度课题调研计划制度,由法规政策研究室负责归口管理。由分管委领导牵头,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初提出调研课题方案,由法规和政策研究室汇总报委课题调研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日常工作调研。由处室提前一周提出调研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日常工作调研原则上不安排在节假日期间,调研用车等后勤保障事宜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三十、分管委领导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由委主要领导指派。

    三十一、以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三十二、委主要领导需外出一周以上时,由办公室以国资委名义事先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委领导外出,事前需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需事先向分管委领导请示。

    三十三、国资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和授权采访制度。重要的新闻稿件须呈报分管委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定。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信息、接受采访,重要、敏感问题的口径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委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授权,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不得以国资委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和文章。在媒体和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须经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四、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或按组织程序提出。

    三十五、委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十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委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国资委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尽快办结;承办处室对企业的请示事项办理情况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形式反馈;违反规定的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扯皮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问题。

    三十八、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企业、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十、规则与委其他制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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