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字体: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一页    下一页 关 闭

         上一篇: 关于暂停发行《贵州国资信息交流》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mail : gzgzw_wh@public.gz.cn
技术支持:贵州恒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维护电话:6815807 5862999
黔ICP备05003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