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省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协调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债转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三)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
(四)拟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六)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八)提出需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代表省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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